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并不是说对医疗产品缺陷的产生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因为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在现代社会对医疗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具体、详细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则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就具有过错,除非是现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
确定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失责任,其立意是确定这种侵权责任不考察过错,无论其有没有过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这样,受害人不必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的过错,因而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点,就是要改变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二元化结构,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保证立法的统一,保证对民事权利保护的统一性。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是:
(一)兼顾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是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首先,应当着重关注的是受害患者及受害患者一方,他们是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是最需要保护和关心的人群,立法的原则首先就是使受害患者一方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充分救济。其次,应当考虑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我国医疗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任何医疗技术和医疗手段其实都具有风险性,而且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复杂,更重要的是医学需要通过医疗实践不断发展以造福人类,因此,不能对医疗机构科以过重的赔偿责任,保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当利益。再次,还应当保护的是全体患者的利益。医院的经费基本上来源于向患者收费,支付给受害患者的赔偿金只能在医院的经费中支出,如果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数额过高,医院必然会向患者收取更多的费用,最终一定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使全体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的平衡器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平衡器,妥善处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利益关系。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最好平衡器,其作用表现在:一是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就没有责任;二是医疗机构仅就自己的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他人的过失,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三是基于医疗过失与其他侵权责任中的故意或过失相比的非严重程度,应当适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能赔偿过高。
(三)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妥善处理诉讼机会、诉讼风险和诉讼利益的平衡。实体法要求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反映在诉讼中,程序正义要求双方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必须保证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风险平等,这就是民事诉讼的武器平等原则。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受害患者一方经常处于劣势,在诉讼政策上适当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是必要的。但超过必要程度过于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将举证责任更多地推给医疗机构一方,必然会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及风险利益关系上失衡,导致作为防御一方的医疗机构疲于应对,具有巨大诉讼压力。因此,应当在程序上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完全的过错推定或者不完全的过错推定规则、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或者不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做到保障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风险利益平等,使医患关系协调发展。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我们可以知道,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