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二)致使雇员受害的行为;
(三)致使雇佣人损害行为;
(四)产品责任导致损害行为;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
(六)环境污染行为;
(七)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行为;
(八)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行为;
(九)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行为;
(十)动物致人损害行为;
(十一)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行为;
(十二)防卫过当损害行为;
(十三)紧急避险损害行为;
(十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行为;
(十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适用方法,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然后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三)在特殊侵权行为案件中有一些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四)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是国家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产品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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