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
2010年某日下午,被告刘某某电器门市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争执,双方发生抓扯。随后被告刘某某、刘某参与抓扯,致使原告受伤。次日原告前往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5天,支付医药费1414.60元。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某日,原、被告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三被告致伤原告。后原告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药费1416.60元。双方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20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土地纠纷发生抓扯,三被告在抓扯过程中造成原告身体伤害,故原告受到的损害与三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在发生纠纷时未能冷静对待、妥善处理,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过错责任以3:7划分为宜,经依法核算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各项费用共计2020.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即606.20元,被告承担70%即1414.40元。因三被告均动手与原告发生抓扯,故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其应当承担未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刘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14.40元,三被告对前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其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关。
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是这样的: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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