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精神赔偿金是根据《医疗事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具体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找法网提醒大家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
医疗损害精神赔偿金的种类包括:
1.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
2.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
3.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
4.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精神损害。
5.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