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的情况有:
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为: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
2.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找法网提醒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明确的适用范围将变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如下: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