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一般是由医疗机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构成要件主要有: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发生了损害事实;
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找法网提醒您,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