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1.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是: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找法网提醒您,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