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中医生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发生医疗事故都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规定如下::
1.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完全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医疗事故责任中的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医疗事故责任中的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医疗事故责任中的轻微责任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找法网提醒您,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