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机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不存在过度医疗的行为,事实上,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在举证问题上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方,需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行为。
患者一方对接受了医学诊疗以及有损害后果进行举证,此外提出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或者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提供证明。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医疗机构有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则免除了患者一方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
出现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