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XX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伤鉴定的费用一般包括一下情形:
1、损伤程度鉴定例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
2、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
3、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
4、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
5、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
6、劳动能力鉴定例700;
7、活体年龄鉴定例800;
8、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
9、听觉功能评定例700;
10、视觉功能评定例700。
以上鉴定均不包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由被害方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根据情节区别责任,判决被告方承担费用的百分比。
1、误工费:根据被害方,事发上月基本工资标准(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据证明,个体工商户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申报纳税额度,无业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上年度年人均收)计算赔偿;
2、医药费:根据被害方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病历及医药费收据确定赔偿额。
3、赔偿费(这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如果是轻伤,基本没有赔偿费,如果是重伤造成残疾,根据被害人所在地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依据伤残赔偿标准执行赔偿。如果造成需要假肢或辅助器械(轮椅等)被告人根据法院确定的责任轻重,一并赔偿。
4、护理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患者需要护理证明,并提供需护理时间期限,再根据实际护理人日均收乘以护理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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