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21-07-05 10: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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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在生活中很少会接触到高度危险,毕竟谁会把自己的生命置之不理呢。但是我国法律把这些特殊情况都考虑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去。那么,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
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
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1)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2)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3)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1、被侵权人故意
如自杀、自伤。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3、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高度危险责任构成在我们生活中少之又少,但是并不意味它不存在,说我们要时刻保持警觉。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果还有关于高度危险作业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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