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5-13 17:09: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职务侵权的行为、对产品缺陷导致他人受伤的侵权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就需要责任方对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和责任,并且也要接受相关处罚的。
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

一、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哪些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二、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种类

  (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六)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八)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九)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十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特殊侵权的含义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典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以上的内容提及到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从而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有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内容,不但如此,还可以拓展我们对于其余侵权责任的一些法律知识,这对不了解法律知识的人都是很有帮助的,如果还有哪些不懂的地方,欢迎到找法网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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