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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侵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断牙齿学校有责任吗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断牙齿学校不一定有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义务和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反之是需要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是协商、调解和诉讼的方式。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02-06 16:20 |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侵害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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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生受伤学校责任侵权责任吗

      学生受伤学校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若在学校受伤,学校没有进行到位其管理职责的,则需要承担责任,若学校有进行到位其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02-06 11:20 |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侵害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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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怎样变更监护人
    司法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当事人缴费即可。
    12-26 19:37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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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人如何离婚
    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人的离婚方式:首先应当向法院申请无行为能力的认定,然后由监护人代为起诉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2-14 03:10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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