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有免责情形是紧急情形下处于救助患者造成的后果;患者的特殊体质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技术有限导致的后果;患者延误诊治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等。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有免责情形是紧急情形下处于救助患者造成的后果;患者的特殊体质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技术有限导致的后果;患者延误诊治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等。
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了医疗意外、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或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若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可以进行免责,以及因患者本身原因导致出现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