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
2.知情权: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等。如果用户无法得知上述情况,知情权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权利。
1.个人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主体是自然人,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这些侵权者,有的是出于好奇心的唆使,有的是受到了经济利益的驱使,还有的可能是毫无目的,但是这些行为都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加上网络世界人物的身份的不透明性,更加剧了这种非法侵害行为。
2.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商主要分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它在两个方面可能会侵害到用户的隐私权:(1)具有主观故意,直接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2)对他人在网站上的侵权行为放纵、无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是通过建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的电信运营商,他们会使用cookies把自己的文件发送给访问者,从而变相地搜索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同时,还有很多提供商,提供内容服务时,不告知网民所采集、处理、储存信息的内容、方式、目的和使用期限;不向网民说明个人权利保护的措施;不告知用户匿名访问因特网及参加一些活动的权利;对一些网站明显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
3.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存在着蓄意的侵权行为,通过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做了技术上的“处理”,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据报道,微软的WindowsXP系统在办公室软件word和Excel文件上生成包含用户计算机信息的唯一确认号码,通过这个“后门程序”导致用户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微软的数据系统。设备供应开发商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已获得普遍应用,使人们在网络上的各种活动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处于被窥探中。
4.商业组织的侵权行为
网络业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对信息的狂热追求,其中蕴含了巨大的商机。一大批的从事网上调查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获取你想得知的他人信息。还有一些网络公司,未经用户的同意,就在他人的硬盘上加入了cookies(一种跟踪文件)。Cookies将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建立庞大的资料库。这就可能导致某些用户重要信息的失窃,例如,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这都将给网络用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二)有关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时候,侵犯隐私权也可能会导致隐私权人的财产损失,从而承担财产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一般限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以下情况,侵权人将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有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网络隐私权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主要包括用户的选择权以及知情权。许多网络服务商会利用网络技术强迫用户做选择或者不给用户知情的权利,这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网络隐私权是指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