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2、内涵不同。
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3、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权能不同。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我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5、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6、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7、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8、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1. 名称权的性质是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一切基本属性。名称权是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之所以为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不享有名称权,民事主体不能成立。
2. 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法人应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均是特殊的自然人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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