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的特定性。名称权的主体是公民以外的各类组织体。
2、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名称权属于法人等各类组织体专有,非经合法转让,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类似。
3、名称权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公司等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等组织要取得名称权,都必须向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后才能取得名称权。
4、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企业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其财产意义非常大,不仅可以有偿转让,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因此,名称可以作为财产出售,名称权人可获得转让费。名称权的转让必须依法定程序。
1、以受害人在名称权受到侵害期间的财产利益损失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名称权受到侵害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就是受害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当这种损失很明显,具有可计算的因素时,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失并予以赔偿,是最准确的赔偿数额。
2、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是通过侵害他人名称权,使他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获得的。如果受害人损失的财产利益无法计算或不易计算,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利益推定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至为公平、合理。
3、在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财产利益均无法计算或不易计算时,可以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这就要根据侵害名称权的具体因素,综合评估,推算合适的损害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程度和情节,侵权期间的长短,损害后果的轻重,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困难程度,以及侵权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将这些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个适当的数额作为赔偿数额。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种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一般不应超过最高限度,该限度即为该名称使用权转让费的数额。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非法干涉名称权和不使用他人名称等场合。
他们之间是不一样的。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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