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下情形则不属于侵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由于描述对象确定,其在作品的内容中如果包含侮辱、诽谤等内容,对被描述的对象名誉权有损害的,则构成侵害名誉权,受害人可以请求作者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例如,贾某在以马某为原型的人物传记中对马某使用侮辱性词汇,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贾某侵害了马某的名誉权。
但那些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此类作品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对特定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创作自由,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书描写的人物以现
实人物为模版,经过加工,使读者不能将经过艺术加工的文学人物与现实人物相联系,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名誉权纠纷证明侵权行为地一般包括行为实际发生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地点以及侵害的行为最终发生结果的地方,只要满足这两个地点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就这个理由提出诉讼的请求。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侮辱行为:包括口头、动作、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侮辱的事实可能是实际存在的;
(二)诽谤行为:诽谤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否则不构成诽谤;
(三)新闻报道的严重失实;
(四)评论严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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