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权利内容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1-01-08 15:10: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姓名权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在我国姓名权由决定、使用、变更三种权利构成,并且不受他人的侵害。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姓名权的权利内容是怎样的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姓名权的权利内容是怎样的

  一、姓名权的权利内容是怎样的

  1、改名权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2、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3、命名权

  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自我命名权,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二、姓名权财产权本质的理论基础

  制度是人类欲望的产物,当频频发生姓名、肖像等个人形象商业化利用纠纷时,法律就不应缺席。关于姓名权财产权本质的理论基础,还是空白。即使是财产权,其理论基础也是因人而异的。如庞德就主张应当确认至少有六组主要的理论解释。这其中,先占理论、劳动理论、功利主义理论、人格理论、社会规划理论是这些解释中比较有影响的。本文将结合先占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人格理论论证姓名权的财产权本质的正当性。

  (1)先占理论

  自然法学派的财产理论来源于古老的罗马法概念,即基于先占或加工而对财产的“自然取得”。根据先占理论,所有权最终取决于对一件一直不存在所有人的物的控制。即以其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可以作为财产的无主物,从而取得对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2)功利主义理论

  休谟认为,人类社会是靠“一种普遍利益的一般意识”才得以发展的,正是这种一般意识引导人们承认了法律规则的必要性。人类的贪得无厌加上自然资源的缺乏,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财产的不平均分配。但社会的和平和安全需要得到保护,因此法律制度便得以产生和发展,以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和平地享受他所获得的一切,不论是由于幸运所获,还是靠自己的勤劳而得。最后,他得出“财产分配方面和占有的稳定性方面的习俗,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人类社会赖以建立的最必要的东西。后来,亚当。斯密发展了休谟的理论,他主张不论财产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只要这种取得对社会有益,就应当进行保护。

  (3)人格理论

  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等先验主义哲学理论构成了人格理论的主要源泉。康德和黑格尔等人的人格理论包含了两个方面:

  第一,人格权具有伦理意义。

  康德等人的思想注重人的伦理价值。康德认为,法律应当以人类的自主理性为基础,而人类则应当是为目的本身,而不能视为某种以道德秩序为准则加以判断的存在。康德“非常崇尚人格的内在尊严”,刘得宽认为“从法律园地以外之范畴提倡人格权一元论之Kant的功绩亦不可忽视”。费希特早期思想“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独立和自然权利”;黑格尔则“告诫人们要过一种理性支配的生活,并且指出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黑格尔还认为,权利的必要内涵是,是一个人且尊重他是一个人。客观地讲,他们的理论促进了人格权的产生。

  第二,人格权也具有财产意义。

  康德和黑格尔还强调了人格权的财产化。康德将权利分为物权、人格权和物权性质的人格权(指的是家庭关系)。他认为对人权就是人身权,它是根据契约(康德所说的契约不是社会契约,而是民法上的契约。他认为,通过两个人联合意志的行为,把属于一个人的东西转移给另一个人,这就构成契约。获得的权利。

  三、财产性姓名权和人格性姓名权的区别

  第一,财产性姓名权的“姓名”具有外在性,是一种消费符号,能够与主体分离,因此也可以让与或者继承。人格性姓名权的“姓名”具有内在性,是一种伦理符号,不能与主体分离,也不能让与或者继承。

  第二,所存在的生活领域和目的不同。财产性姓名权存在于经济领域,姓名体现的是财产价值,其目的不是为了人格的自由发展,而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人格性姓名权存在于伦理领域。姓名体现的是伦理价值,其目的是为了人格的自由发展,而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财产性姓名权的上位概念是形象财产权或人身性财产权。人格性姓名权的上位概念人格权或人身非财产权。因此,二者分别受财产权法和人格权法调整。

  第四,救济途径的不同。首先,损害的性质不同。财产性姓名权受到侵害权利人遭受的是财产损害,是期待财富的丧失。人格性姓名权受到侵害权利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自由与尊严等的丧失。其次,违法行为表现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擅自将他人姓名使用于商业领域。后者通常表现为不当使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最后,救济的途径也不同。前者适用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绝对权请求权。后者适用侵权请求权和绝对权请求权。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姓名权的权利内容不外乎三种,一种就是自然人的命名权,以及使用权、改名权,这三种权利一同构成姓名权。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姓名权的权利内容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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