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侵害
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请求权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这种请求首先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图迅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在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如果侵害尚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可以单独适用停止侵害;如果侵害行为已经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停止侵害可以与赔偿损失或者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合并适用。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
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得请求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者精神损害,而以加害人的财产来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多以加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但是不限于金钱,以某种能为受害人所接受的实物作为赔偿也是可以的。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1、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如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乙有权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了解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