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更新时间:2021-08-19 15:22: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典》人格权中列举了诸多具体人格权,名誉权即为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损害名誉的行为包括侮辱和诽谤,当侵权人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到不仅侵犯他人名誉还侵犯正常的社会秩序时,则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受到刑法的追究。那么,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是什么?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法律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二、侮辱罪诽谤罪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为该司法解释全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另外,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享有名誉权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在人格权中,只有少数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其中之一。例如,物质性人格权是公民所独有,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等,都为公民所独有,这些人格权都不能为法人所享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的有关法律知识。侵害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侮辱的方式和诽谤的方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四十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
  •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
  •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
  •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
  •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五条
  •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
  •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八条
  •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九条
  •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两百四十六条
  •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两百九十三条
  •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两百七十四条
  •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两百二十五条
  •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两百二十一条
  •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两百七十八条
  •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两百九十一条
  •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9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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