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护生命权

更新时间:2021-09-16 11:29: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正是因为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不论是国家还是法律对其的保护都十分严密,侵犯生命权的行为最重可能判处死刑。那么怎样保护生命权?什么是生命权?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冲突?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怎样保护生命权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怎样保护生命权

一、怎样保护生命权

生命权的保护须从相对方的保护义务体现出来。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结果义务还应包括那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义务,无论侵害生命权之死亡结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属于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义务。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

(一)公法义务

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所谓“撞了白撞”的法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国家应尽量废除死刑,不得已保留的死刑制度中应避免出现“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的状况.在司法上,非经正当审判、适用严格程序不能适用死刑,由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举实值赞成。在行政上,涉及生命安全的事项须经严格的行政许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生命安全。警察负有救助生命的义务,违背救助义务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二)私法义务

特殊行业工作人员依法负有积极救助生命的义务,医师不能因为患者未交医疗费等理由而见死不救。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负有保护相对人生命权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生命权受侵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劳动法上,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职业病,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济。

(三)道德义务

尽管在道德上每位社会成员均负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义务,但法律却不宜规定普通社会成员对他人所遭受的死亡危险负有积极的救助义务,普通人的“见死不救”也不能成为违法行为。惟须指出,通常情况下当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当保护生命权的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道德义务可居于优先地位。例如,医生本应负有告知患者真实病情的法定义务,但是如病人知情后会不堪打击、加速死亡,则医生可从道德良心出发隐瞒其真实病情而不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因为挽救生命的道德义务优先是实质正义的要求,挽救生命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履行此项道德义务可以违背法律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挽救生命的道德义务优位于法律义务只限于抗辩,不授予义务人强制履行力。

二、什么是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类的最高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源,是所有人权的基础。” 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可以说,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民法典》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生命权包括以下权利:

(一)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二)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三)免于饥饿的权利。

(四)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三、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冲突

在这次疫情中,中国始终以生命至上凝聚社会共识,展现了国家捍卫生命尊严的人权观,以实际行动回应了生命至上的个体内心的呼唤。

(一)生命权与国家发展目标

无情的疫情暴发,使国家发展面临各种挑战。如何在国家发展中把生命权保护作为最高的价值?国家保护的利益是多样化的,当不能平衡时,如何选择优先的价值?在中国,在生命至上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党和政府举起生命至上的大旗,分秒必争,提出“不放弃每一个生命”,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习近平主席强调,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第一位,不惜一切代价,拯救每一个生命。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当人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受到病毒的威胁时,共和国义无反顾地投入捍卫生命的神圣事业之中。面对天灾人祸所带来的各种灾难,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包括国家投入、经济发展、部分人的生命与国家发展等。前所未有的疫情考验了不同的国家制度、国家能力以及不同的人权观。有些国家基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防控措施与经济活动之间,还是优先选择了经济活动,即使这种选择可能会增加死亡人数。而在中国,我们选择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宁可承受经济下滑压力,国家还是坚定地选择拯救每个生命,尊重与敬畏生命,以举国之力,不惜一切代价,平等保护面临病毒威胁的生命,使捍卫生命成为实实在在的实践,让人们切实感受到生命的神圣与尊严。

为了实现生命权优先的价值目标,我们做到了不计成本的投入。截至5月31日,全国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1,624亿元;截至5月31日,全国确诊住院患者结算人数5.8万人次,总医疗费用13.5亿元,确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约2.3万元,其中,重症患者人均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一些危重症患者治疗费用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全部由国家承担。为挽救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生命,前后治疗三个月,总共治疗费用140多万,全部由国家兜底。在武汉,3,600多位80岁以上老年人得到康复,康复比率达70%以上。当某些国家宣布病人承担医疗费、有些病人面对昂贵的医疗费不得不放弃治疗时,中国政府则宣布,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治疗不用花个人一分钱。为了履行生命权保护义务,国家的所有资源首先用于挽救生命,与死神赛跑,挽救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让人们感受生命的力量。

(二)生命权与自由价值的冲突

在这次疫情中,各国宪法规定的自由权以及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自由之间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冲突。由于历史、文化与传统不同,人们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基于历史的发展,一直以来西方国家霸占人权的诠释权,对非西方国家人权的正当性与历史传统抱着一种怀疑,甚至是批判的态度。但面对不分国界的疫情,传统的人权理论、基本权利理论、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人与共同体以及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维护生命,为了捍卫生命的尊严,各国不得不采取最严厉的防控措施,包括宣布紧急状态,发布居家令,限制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就业的自由等。

在自由、秩序与生命的保护上,西方世界不得不改变一些传统观念,采取各种限制性措施,要求个体不得不牺牲一些自由。一些西方学者也承认,通过这次疫情的考验,西方国家需要重新认识文化的多元主义,对非西方国家处理社会与个人关系的制度,以及团体主义价值进行深思,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安全与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等。当神圣的生命遭到病毒的袭击时,国家是否首先履行保护生命的义务?在保护生命时,如何合理平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秩序存在的目的是保障自由,而自由的保障离不开合理秩序的建立。通过这次防疫,西方和非西方国家,应在生命的保护上寻求基本共识,使人权成为人类共享的价值,提倡对话与多样性,改变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采取的双重标准。

(三)生命权与平等权之间的冲突

人生而平等,在自由与尊严上是平等的,但由于各国对生命价值的理解不同,当遇到公共卫生危机,特别是医疗资源匮乏时,对生命价值能否进行合理差别?这是疫情所带来的现实问题。人权是否存在等级?一些人认为,构成国际强行法的人权或者“不可克减的人权”,是否由于其与人类共同利益的紧密关系而享有比其他人权更高的地位?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3段所指出的,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对人权主体应站在平等的地位,采取同等重视的眼光。在人权实践中,我们需要遵循人权主体的平等原则,坚持生命权的平等保护。但在这次疫情中,人权的平等原则与国家救护能力之间出现了不平衡,考验着不同国家的平等保护能力。如在意大利,由于早期呼吸机有限,无法提供给所有患者,有些老年人自愿把生的希望给年轻人,把死的风险留给自己,最终导致老年人去世的比例相对高。在有些国家,在医疗资源有限情况下,不得不以年龄作为国家拯救个体生命的标准。

从生命价值平等保护的原则看,这是人类不得不做出的无奈的选择。理性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从客观上不得不减损人类生命的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阐明的生命权是绝不克减的权利,是一项不得任意剥夺的权利。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这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也是在生命权与其他权利冲突中保持人类共识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对生命、健康的保护能力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功能。在疫情中,中国同样面临着生命与平等权之间的冲突,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但无情的疫情面前,如何平等保护人民的生命?这对中国的国家能力是一场大考。在史无前例的疫情面前,中国政府始终秉持着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一方面,集中全国的医疗力量,支援武汉,使病人得到及时治疗;另一方面,对所有病人采取平等保护,从刚刚出生的婴儿到100多岁的老年人,都得到平等的保护。在拯救生命上一视同仁,展现了对生命的关怀,使每个生命的个体保持了应有的尊严。

我国对生命权的保护十分严密,从公法到私法到道德,保护生命权都属于其法定的义务,我国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都有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怎样保护生命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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