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未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人体的生命活动延续,防止人为地中止。它是包括一个人的心跳、呼吸、心脑电波不停止情况下的生存权,以及心跳、呼吸、心脑电波停止情况下的再生存权。
(二)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医学界对死亡的判定标准仍有争议,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只要病人尚有某种生命体征或有复活希望,就应视同活体,竭尽全力予以救治。 事实上,有许多病人是在生命体征消失较长时间后(如溺水、触 电甚至心跳猝停等),因医护人员不轻易放弃,想方设法积极抢 救,才使病人得以重生。
(三)与此相反,一些忽视病人生命权的现象 也时有发生。如某市一严重烧伤病人先后送到几家不同级别的 医院求治,医院均以无烧伤科、无床位、要交多少押金等理由推 诿、拒治,致使该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显然,任何漠视病 人、侵犯生命权的行为都是与国家法律、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严 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另外,谈到患者的生命权,就不得不说涉及到世界范围内的 争议非常大的“安乐死”。当患者的生命已经无可挽救或者患者 正在忍受着难以忍受的病痛折磨,医务人员或家属是否可以根 据患者自己的愿望终止他们的生命?在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 例如荷兰、日本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的现行法律中已经将 安乐死合法化。
(一)生命权
(二)身体权
(三)健康权
(四)平等的基本医疗权
(五)知情权
(六)决定权
(七)保护隐私权
(八)患者的求偿权
(一)直接受害人。一是生命权直接受侵害之人,即死者;二是为抢救死者、丧葬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死者近亲属。
(二)间接受害人。即受死者生前抚养之人。一般情况下,指与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以婚姻法的规定为限。另外还包括与死者生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
(三)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即所受精神损害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无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为其他近亲属。以上受害人,除生命权人已死亡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外,其他受害人均为请求权主体,有权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害。
综上所诉,我们可以知道患者的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未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人体的生命活动延续,防止人为地中止。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是患者的生命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