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性骚扰能立案吗

更新时间:2021-10-31 14:32: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宪法赋予女性性自主权,且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那些强迫女性或骚扰女性的行为,甚至是涉及刑事责任的。那么没有证据性骚扰能立案吗?生命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冲突?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没有证据性骚扰能立案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没有证据性骚扰能立案吗

一、没有证据性骚扰能立案吗

没有证据的不会立案。对于报案人以刑事案件报案的,但不能提供任何的证据或是提供了相应的线索无法查实的,侦查机关则不会以刑事案件立案。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事实条件;(二)法律条件。

二、生命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优先性

面对利益冲突法律必须作出优先劣后的选择,当生命权与其他法益冲突时,生命权应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在规范上表现为:

1、生命防卫权

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对此,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

2、是不可克减的权利

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3、受害人同意无效

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在侵权法中,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4、并非绝对优先

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在公众道德观中,生命权并非绝对优位,所谓"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也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在法律上,生命权也绝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优位于所有其他权利,例如,国家可在刑法上设置死刑,依法剥夺生命权。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自然人的生命处于同样等级,不同的生命权之间也不具备优先性。

首先,生命价值不存在质的差别。为保全自身生命权而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不具备免责效力,法律不承认为保护自身的生命权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权的行为的合法性,即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例外。其次,生命价值无法在量上比较,即不得根据自然人生命的数量进行权衡,不能说为了挽救多数人的生命,少数人负有牺牲生命的义务。最后,数人陷入共同生命危险中,客观上已无法确保全体的共同生存,而任何一位或数位的牺牲可能导致其他人的存活。此时,并无理性标准确定危险共同体中的某人存在牺牲义务,无论在伦理、法律上均存在选择难题。

(二)违法性

1、自杀的违法性

自杀完全可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愿之结果,但此时的受害人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对自己的生命的侵犯同时意味着是反对公众法益时,同意的效力就被排除。"自杀秀"具有双重违法性:其以自杀为手段是违法的;其将自杀与某种目的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属于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表明生命权绝非完全意义上的支配权;自杀也属违法行为,只不过这种违法行为尤其是自杀已遂的情形已无法或无必要追究责任。例外的情形是,战场上奋不顾身杀敌而英勇献身、为履行消防职责冲入火场殉职等行为因为完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而不具有违法性。

2、约定自杀的违法性

约定自杀不同于参与自杀,是履行约定义务的自杀行为。现实中表现为:其一,殉情自杀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为情自杀,这种约定因以相互处分生命权而无效。如果其中存在帮助自杀行为,则帮助行为也具备违法性,帮助自杀行为可构成杀人罪。其二,紧急避险中的约定自杀。例如,A、B、C三人在洞穴探险中,地基崩溃,入口堵塞。挖开洞穴需20天,但三人所带粮食只够生活10天。于是A提出,三人进行抽签决定输赢,二位赢者杀死输者以其肉维持生命。A 由于抽签失败而被杀。这种抽签定生死的协议(可属于射幸合同)也应无效。

3、参与自杀行为的违法性

参与自杀行为指自杀人本身确有自杀意思,但却是在他人的积极行为帮助下实现了自杀结果,表现为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嘱托杀人、同意杀人等情形。自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参与自杀行为的违法性则表现为助成违法行为的实现。

三、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冲突

在这次疫情中,中国始终以生命至上凝聚社会共识,展现了国家捍卫生命尊严的人权观,以实际行动回应了生命至上的个体内心的呼唤。

(一)生命权与国家发展目标

无情的疫情暴发,使国家发展面临各种挑战。如何在国家发展中把生命权保护作为最高的价值?国家保护的利益是多样化的,当不能平衡时,如何选择优先的价值?在中国,在生命至上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党和政府举起生命至上的大旗,分秒必争,提出“不放弃每一个生命”,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习近平主席强调,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第一位,不惜一切代价,拯救每一个生命。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当人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受到病毒的威胁时,共和国义无反顾地投入捍卫生命的神圣事业之中。面对天灾人祸所带来的各种灾难,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包括国家投入、经济发展、部分人的生命与国家发展等。前所未有的疫情考验了不同的国家制度、国家能力以及不同的人权观。有些国家基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防控措施与经济活动之间,还是优先选择了经济活动,即使这种选择可能会增加死亡人数。而在中国,我们选择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宁可承受经济下滑压力,国家还是坚定地选择拯救每个生命,尊重与敬畏生命,以举国之力,不惜一切代价,平等保护面临病毒威胁的生命,使捍卫生命成为实实在在的实践,让人们切实感受到生命的神圣与尊严。

为了实现生命权优先的价值目标,我们做到了不计成本的投入。截至5月31日,全国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1,624亿元;截至5月31日,全国确诊住院患者结算人数5.8万人次,总医疗费用13.5亿元,确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约2.3万元,其中,重症患者人均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一些危重症患者治疗费用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全部由国家承担。为挽救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生命,前后治疗三个月,总共治疗费用140多万,全部由国家兜底。在武汉,3,600多位80岁以上老年人得到康复,康复比率达70%以上。当某些国家宣布病人承担医疗费、有些病人面对昂贵的医疗费不得不放弃治疗时,中国政府则宣布,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治疗不用花个人一分钱。为了履行生命权保护义务,国家的所有资源首先用于挽救生命,与死神赛跑,挽救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让人们感受生命的力量。

(二)生命权与自由价值的冲突

在这次疫情中,各国宪法规定的自由权以及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自由之间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冲突。由于历史、文化与传统不同,人们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基于历史的发展,一直以来西方国家霸占人权的诠释权,对非西方国家人权的正当性与历史传统抱着一种怀疑,甚至是批判的态度。但面对不分国界的疫情,传统的人权理论、基本权利理论、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人与共同体以及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维护生命,为了捍卫生命的尊严,各国不得不采取最严厉的防控措施,包括宣布紧急状态,发布居家令,限制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就业的自由等。

在自由、秩序与生命的保护上,西方世界不得不改变一些传统观念,采取各种限制性措施,要求个体不得不牺牲一些自由。一些西方学者也承认,通过这次疫情的考验,西方国家需要重新认识文化的多元主义,对非西方国家处理社会与个人关系的制度,以及团体主义价值进行深思,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安全与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等。当神圣的生命遭到病毒的袭击时,国家是否首先履行保护生命的义务?在保护生命时,如何合理平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秩序存在的目的是保障自由,而自由的保障离不开合理秩序的建立。通过这次防疫,西方和非西方国家,应在生命的保护上寻求基本共识,使人权成为人类共享的价值,提倡对话与多样性,改变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采取的双重标准。

(三)生命权与平等权之间的冲突

人生而平等,在自由与尊严上是平等的,但由于各国对生命价值的理解不同,当遇到公共卫生危机,特别是医疗资源匮乏时,对生命价值能否进行合理差别?这是疫情所带来的现实问题。人权是否存在等级?一些人认为,构成国际强行法的人权或者“不可克减的人权”,是否由于其与人类共同利益的紧密关系而享有比其他人权更高的地位?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3段所指出的,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对人权主体应站在平等的地位,采取同等重视的眼光。在人权实践中,我们需要遵循人权主体的平等原则,坚持生命权的平等保护。但在这次疫情中,人权的平等原则与国家救护能力之间出现了不平衡,考验着不同国家的平等保护能力。如在意大利,由于早期呼吸机有限,无法提供给所有患者,有些老年人自愿把生的希望给年轻人,把死的风险留给自己,最终导致老年人去世的比例相对高。在有些国家,在医疗资源有限情况下,不得不以年龄作为国家拯救个体生命的标准。

从生命价值平等保护的原则看,这是人类不得不做出的无奈的选择。理性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从客观上不得不减损人类生命的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阐明的生命权是绝不克减的权利,是一项不得任意剥夺的权利。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这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也是在生命权与其他权利冲突中保持人类共识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对生命、健康的保护能力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功能。在疫情中,中国同样面临着生命与平等权之间的冲突,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但无情的疫情面前,如何平等保护人民的生命?这对中国的国家能力是一场大考。在史无前例的疫情面前,中国政府始终秉持着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一方面,集中全国的医疗力量,支援武汉,使病人得到及时治疗;另一方面,对所有病人采取平等保护,从刚刚出生的婴儿到100多岁的老年人,都得到平等的保护。在拯救生命上一视同仁,展现了对生命的关怀,使每个生命的个体保持了应有的尊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必须有基本的证据能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成立,因此没有证据,性骚扰是不能立案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没有证据性骚扰能立案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被前女友骚扰 扇耳光 能立案吗?
你好,建议报警解决问题
亲戚长期性骚扰我,能立法吗?
民法典规定语言性骚扰可以立案。性骚扰是指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性骚扰的对象
被强奸的话没有证据可以立案吗
报警处理,公安去侦查,是否构成犯罪公安会调查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性骚扰没有证据能报警吗?
可以尝试报警处理,警方会根据你的情况进行初步的调查,如果没有证据那也处理不了对方。
没有证据的性骚扰,能报警吗
你好!警方会根据你的情况进行初步的调查,如果没有证据那也处理不了对方。
强奸没证据了还能立案吗
你好,建议去派出所咨询是否满足条件。
大病救助是哪个部门?
大病救助应该找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大病救助属于民政部门直接管理范围,可以由患者本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直系亲属申请。如果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可以持相
抑郁症患者可以报考警校吗?
看具体警校的招生要求把
女方满14周,但不承认是自愿
法律分析: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才会构成强奸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做男模需要服装费
你好,建议谨慎处理
学校要叫我们孩子自主实习,我们不愿意
你好,与学校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