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没有年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百二十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肖像权是一种专有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一)肖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过程。通过肖像的制作,公民的外貌形象转化为肖像。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享受专有权:
(1)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制作自己的肖像,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2)公民有权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由于肖像的制作要求真实的放映公民的外貌形象,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所以公民本人往往不能亲自制作自己的肖像,严格地说,并不是肖像制作专有权的内容,因为该行为更多地体现了义务性,如公民到照相馆照相。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而获得报酬或者公民在他人要求制作自己肖像时,自愿无偿地许可他人制作。
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是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之上的,因而肖像一经制作出,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所支配利用。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如艺术鉴赏、新闻宣传、工商业经营的需要而使用肖像。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肖像使用专有权是肖像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是使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如利用自己的肖像制作淫秽作品,否则即为违法行为。
(2)公民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是否从中获取报酬。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其主要内容有:
(1)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肖像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上述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自己人格利益的损失。当肖像权人的请求得布道满足时,肖像权还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肖像权使用许可期限相关的内容,如果没有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没有年限的限制,签订了合同的才有期限。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是一个很专业的团队,可以为你们解答所有法律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