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定位了声音的人格属性。一个人的可识别性,不仅在于外形,也在于其声音。声音的响度、音调、音色都具有主体差异性。理论上认为,声音和肖像标识个人的原理基本相同。
第二,肯定了声音也具有商业价值。类似于肖像可以被复制并用于一些商业活动,声音也可以通过录制等方式投入商业领域,产生与肖像相类似的使用价值。
第三,对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声音权人已经公开的声音;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声音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的其他行为。
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首先,肖像权是自然人才享有的,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比如画像、照片、视频、雕塑等。
肖像的使用或者公开一般情况下一定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其次,肖像权中专门将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了规定。
由上文我们可知道,民法典怎么保护自然人的声音?民法典中对于自然人的声音保护方式与肖像权很相似,也是如果他人想要使用自然人的声音,要得到本人的允许,而且还是在合法的范围使用才可以的。更多的问题,建议到找法网咨询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