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这一规定,将为互联网时代更为快速地维权和最大程度减少影响,提供法律保障。
就上述新增条款,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也作出说明:此前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建议,借鉴《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不实报道。这一建议得到采纳。
据了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也曾指出,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精神性人格权,很容易遭到他人的侵犯,且损害后果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他也呼吁,在不实报道刊出后,应受害人请求,媒体及时作出更正,将可以把对受害人人格权的侵害降低至最低限度,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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