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的需要担责吗

更新时间:2021-03-16 10:49: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上对方需要我们帮忙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这样做有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但是还是要看具体的行为和结果来判定,那么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的需要担责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的需要担责吗

  一、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的需要担责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二、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是指哪些内容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符合的条件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符合的条件,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 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的需要担责吗的内容,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是不用担责的,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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