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的“网名”受保护,如果已经知名到代表某人或某主体的身份性,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了,是受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名誉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通过声音,可以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声音权”,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声音权,甚至名誉权。同时,声音在商品化利用时还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前者如郭德纲、林志玲等明星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朗读等软件中;后者如赵忠祥给《动物世界》、李立宏给《舌尖上的中国》解说等。这些人的声音都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应用于其他软件或场景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一)“声音权益”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民法典》对于“声音权益”的主体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界定,即自然人。
(二)“声音权益”的客体
声音是否要有特定的内容(声音中表达的内容)或形式才能成为“声音权益”的客体?我们认为,“声音权益”所保护的应当是声音本身,不包括声音的内容或形式,声音的内容和形式应当通过隐私权、著作权等其他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作为“声音权益”客体的声音可以是有内容的语言表达也可以仅仅是一段笑声。
声音是否必须是自然人直接发出的,自然人借助设备例如变声器等发出的声音是否属于“声音权益”的客体?我们认为,自然人的声音无论是否通过技术手段处理,都属于自然人的声音,如同化妆之于肖像,无论是否变声,只要该声音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特定的联系,那么其就具备了人格属性,应当属于“声音权益”的客体。
(三)“声音权益”侵权行为的判定
(四)“声音权益”的侵权抗辩
李佳琪的声音可以随便拿来用吗?找法网小编告诉你们是不可以的哦,因为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中有一条法律是关于自然人的声音保护,这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有的权利,所以是不可以随便乱用的哦,否则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