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使用的姓名从法律角度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在生活中很多人将姓名权与名称权混淆,从法律维权的角度讲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如下:
(一)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
1、法人;
2、个体工商户;
3、个人合伙。
(二)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三)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四)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人身权。
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所有的人身权都是绝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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