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纠纷被告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但是以上情况的当事人必须到庭。
生命权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如果行为人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为死亡赔偿金。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的行使将使将使其主体得以对抗一切不利于其生命存在的行为与事实,并要求侵权者承担一切可能的责任,对其收到的威胁给予合理的救济。
正确确定案由是准确适用法律、主张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案由的确定贯彻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不可小视。尤其是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案由的选择和确定显得至关重要。可以这样说,律师等代理人的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能把复杂疑难案件的案由定的准,确切地说能够看透症。
生命权纠纷的案由可以写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侵犯另一方主体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发生的纠纷。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益包含生命权,因此,生命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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