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评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如媒体对违法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批评;对他人的智力作品进行评价;选民对被选举人发表评论;公民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等。
(二)合法行为: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议政范围内他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党政机关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做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三)受害人同意:公民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如果受害人在能够预见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事先同意他人为某行为,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当然,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自愿的、明示的。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应在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范围。否则,行为就具有违法性,造成名誉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当事人有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行为的情形,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状告侵害名誉权需要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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