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名称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重要意义,一个设计独特、易读易记的名称,可以迅速激发大众的好奇心,提升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知名度,同时也是将其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相区分的标志。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称权,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名称,也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1、权利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一切自然人或组织普遍享有;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不同的身份权所指向的身份利益具有明显差别。
2、权利取得不同:人格权因自然人的出生或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地取得;身份权既可以基于身份事实也可以基于身份行为。
3、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以权利人的生存为基础,没有期限限制;身份权既可以是无期限限制的也可以随身份关系的存续而终止,例如配偶身份关系可以基于离婚而解除。
1、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双方当事人依名称使用达成协议,准许名称权受让人部分使用该名称,即成立名称使用权部分让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2、名称权让与。名称权让与是名称权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其效力是受让人成为该名称权的主体,出让人丧失名称权。名称权让与,有绝对转让和相对转让两种学说,绝对转让主义更符合名换权让与的本质,有利于维护商业秩序和民事流秩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名换权让与后,出让人丧失该名称权,在该名称登记的地区,出让人不得再使用该名称,也不得再重新登记该名称,使用者为侵权行为。
名称使用部分转让行为的性质为名称使用合同,首先,该种行为的性质是合同。其次,该种行为的内容是使用名称,而非借贷。名称使用,可以有偿使用,亦可无偿使用,依当事人约定。再次,能够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依合同约定行事,发生纠纷,亦可依约定和合同法的原则处理。名称使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名称权人和名称使用人,其他人不能成立该合同的主体。
名称权受让人承受名称权后,得继续使用该名称,并成为名称权人。
3、名称权继承。名称权虽然不是无体财产权,但却具有某些无体财产权的性质。同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的实体,是以自然人及其团体为其特征,当营业实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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