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犯姓名权的,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包括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找法网小编提醒要注意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