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法律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行使的限制如下:
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
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此外找法网提醒大家,如果故意对某物取与他人相同的称呼,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3.不得滥用姓名权。滥用姓名权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随意更改姓名造成权利义务关系混乱、以违背公序良俗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等。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
2.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