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属于人格权吗

更新时间:2023-02-18 17:10: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生命健康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其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一个正常的人,是需要保持生命的同时还需要拥有健康的体魄等,所以在人权具有重要地位。
生命健康权属于人格权吗

  一、生命健康权属于人格权吗

  生命健康权属于人格权,民法典中人格权包括如下: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3.健康权。

  4.人身自由权。

  5.隐私权。

  6.名誉权。

  7.荣誉权。

  8.名称权。

  9.姓名权。

  10.肖像权

  11.身份权。

  12.配偶权等等。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权中居于首要地位。

  二、人格权的特征有哪些

  人格权的特征包括: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找法网提醒您,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三、死者享有具体的人格权吗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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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离婚很多年了。我们各自抚养一个孩子的家庭不打扰,但他对抚养的孩子不是很负责。我能起诉回来吗?
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住房、户籍、家庭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综合因素以及孩子的大小、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如果您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并且孩子也长期与您共同生活,则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对方按照其收入情况以及 孩子的消费情况,支付抚养费。
父亲不给学费,孩子未成年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范围是: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或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或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费用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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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孩子尚在哺乳期的,即使女方没有工作的,因孩子未满两周岁,因此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把孩子判决给女方。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般是从孩子年龄、双方的经济条件、工作稳定状况、男女双方父母是否愿意帮忙带孩子等综合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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