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更新时间:2021-05-06 16:29: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隐私权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种具体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不希望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私密空间和私密信息,任何人不得侵犯。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隐私权侵权的构成条件的相关内容。
隐私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一、隐私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1、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4、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2)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弥补了我国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空白,这被看作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和进步。该法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定义。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另外,《民法典》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归纳和列举。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脉络清晰。同时,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它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隐私权侵权的构成条件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侵犯隐私权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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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个未成年人。我现在想起诉她。
你好,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先警告停止侵权,同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到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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