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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名誉权纠纷是什么案件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因此因为名誉权产生了纠纷的案件大多属于民事案件,轻微的纠纷可能符合立案标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名誉权纠纷是什么案件的相关内容。

    名誉权和荣誉权·05-06 17:11 |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
    已阅读:342
  • 名誉权人什么时候有权要求报刊更正其报道
      新闻应当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其中真实性是指即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因而要求在不是第一手材料时,应当履行合理的核实义务。那么,如果报道不实,影响到他人名誉权时,应当如何处理呢?名誉权人什么时候有权要求报刊更正其报道?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名誉权和荣誉权·03-15 11:05 |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
    已阅读:445
  • 名誉侵害罪立案标准
    在我国没有名誉侵害罪,但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会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01-17 13:56 | 刑事辩护
    已阅读:576
  • 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后果
    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后果如下: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01-06 03:26 | 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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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3-03-18已阅读68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