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私闯民宅属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即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若具有侵害行为的,被侵害人可以进行起诉。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私闯民宅属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即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若具有侵害行为的,被侵害人可以进行起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信息有基本信息和设备信息,还有账户信息和隐私信息,以及社会关系信息,即个人社交账号,和个人电子邮箱,以及游戏账号等被盗窃,泄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