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民事纠纷一般是需要原告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诉讼离婚来讲也不例外。
因此,离婚案件在没有特殊情形时也是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但是,离婚案件中还存在着很多例外情况,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有以下情形: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