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第一点,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了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点,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第三点,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
第四点,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第五点,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抢时间是非常关键的,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案件的导向,否则一旦刑事案件启动之后,要撤销刑事追诉将会非常困难。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