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关于扫黑除恶的立法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扫黑除恶的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