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所以,住房公积金是需要一直缴纳,除非出现了上述三种情况,才可以停止缴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