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也称之为“嫁妆”,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立法,司法实务中应区分情况讨论:
1、如果陪嫁20万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那么一般会被确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对于在结婚登记前女方娘家所给的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陪嫁20万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给的,而且女方父母并没有明确表明该嫁妆仅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么一般来说会被认定为该嫁妆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所得的嫁妆,除非女方父母明确该嫁妆仅是赠与女方之外,该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