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列举了三项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他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真名、笔名、假名等各种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非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