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的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另外,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3)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7)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