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房产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如符合规定最长诉讼时效,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则应当在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关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时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一年的,依法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已满一年的,适用原《民法通则》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