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因此,交通事故判刑以后,如果是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期间达成和解,对方出具谅解书,可以上诉争取从轻处罚。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或已经是二审判决后,则私了对刑期无帮助。但是,如果造成对方伤残或财产损失,达成和解后,对方一般不会再去起诉民事赔偿。从解决争议角度出发,只要双方愿意,任何时候和解都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