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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经过清算,最后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有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形式。
一、自愿解散是基于股东的选择,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包括四种形式: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未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而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解散。
二、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行政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而被迫解散。
行政强制解散分三种: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引起的公司解散
因责令关闭公司不得不解散
因公司被撤销引起公司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法院应股东申请,依法判决陷入僵局状态的公司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公司经营出现僵局的,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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