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刑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85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异议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说明。这些证明材料可以围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符合回避要求、鉴定材料的真实合法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支持其异议的主张。
审判阶段,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